杭州市义乌商会章程
(2024年1月27日第二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杭州市义乌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
英文译名:Yiw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ngzhou 缩写:YWCCHZ。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由原籍地为义乌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杭州设立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国内一流影响力的义商平台”为目标,弘扬义商精神,凝聚义商力量,团结服务义商,立足杭州,面向全国,放眼全球,反哺义乌,回馈社会,不断提升会员企业素质,抱团发展,促进全体会员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商会党委。商会接受杭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和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构建会员与企业之间,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平台,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商会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二)开展义乌、杭州两地的经贸合作与文化交流,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会员在杭州创业的经验交流,增强会员之间的精诚合作与互利发展;
(三)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各种相关的展销活动和外出考察活动,开展招商引资等服务,协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为义乌、杭州两地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四)为会员提供政治、经济、法律、医疗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举办专题讲座;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促进会员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六)强化培养团队意识,宣传义乌、宣传会员单位的风采和成果,扩大家乡经济、文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七)建立、组织各种交流渠道和平台,为会员在杭经商与创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八)加强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九)履行商会社会责任,发挥商会在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十)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委托的与本商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在杭州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义乌籍人士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商会会员;
(二)有重要建树和影响力的在杭义乌籍知名人士,可聘请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秘书长、高级顾问、顾问和各专业委员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积极参与商会活动;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系义乌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或会长审核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商会发给会员证书,成为正式会员;
(五)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秘书长、高级顾问、顾问的聘请,需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商会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查阅本商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完成本商会委托的事项;
(五)及时向本商会提出意见和要求,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还会员证书。会员逾期不交纳会费的,经秘书处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经工商部门吊销或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如有违法受刑事处罚,其会员资格给予除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除名后会员资格随即消失,相应职务自然免除,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届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副会长、监事选举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本商会更名、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商会终止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受理事会委托,本商会设立会长会议,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商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本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三)监督执行商会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名聘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秘书长、高级顾
问、顾问;
(七)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商会秘书处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决定本商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受理事会委托,设立轮值会长制度。
会长轮值制度是指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实行轮换值守制度,轮值会长受本会会长和理事会议委托,在轮值期间履行商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代表会长主持商会工作,代表本商会参与会务活动,对商会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审议决定会长会议的提议和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副会长以上其所在企业,应在本行业内或在义乌、杭州两地有较大的知名度。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杭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商会财务费用的审批;
(六)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七)行使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轮值会长1名,协助会长工作,在必要时受会长委托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秘书处全面工作和人员管理;
(二)组织开展商会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商会各分支机构、外联相关单位,并开展工作;
(四)负责向会长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交商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上报会长或理事会决定;
(六)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制定年度预算方案;
(七)拟订商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理事和本商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及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表决权);
(二) 对会员、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等负责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及退会建议;
(三) 监督本商会的财务状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会员、负责人、理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 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集体等捐赠、资助本商会的财、物;
(三)政府、社会资助、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会计人员必须是具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所有财产和收入均归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的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市场化用人机制,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杭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杭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杭州市业务主管单位及 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杭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商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经2024年1月27日第二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杭义商专线